《商标法》第四条深度辨析
防御性注册 ≠ 恶意囤积
行业原创品牌进行多类别防御注册是维护商业秩序的必要策略,旨在防止他人抢注、傍牌,与转卖牟利的恶意囤积有本质区别。
商业布局的前瞻性
注册早于业务全面铺开是商业规律。将保障未来的前瞻规划误判为“不以使用为目的”,是对实体经济规律的严重误读。
司法回归原创保护
过度强调形式要件会助长抢注者气焰。裁判应考量原创品牌的脆弱性,回归保护真实劳动成果的初心。
第四十四条“其他不正当手段”
论点一:竞争性防御的正当性
原创者为对抗潜在抢注进行的拦截布局,其逻辑是防守而非进攻。若仅凭数量认定扰乱秩序,本质上是剥夺了经营者的正当防卫权。
论点二:严防条款“口袋化”
在无倒卖、无勒索、无损公共利益证据下,不应将正当的商业程序权利定性为手段不正当,应具备极严苛的实证门槛。
论点三:尊重“程序性布局”
除非涉及欺骗,否则应尊重企业根据安全需求进行的分类确权,避免将商业风险控制误判为行政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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